一、CPSIA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动态
1.含铅或带有含铅涂料儿童产品的要求
对儿童产品所有部件的铅含量实行分阶段限制,要求在3年期限内,较终将产品任何可接触部分总铅含量的限值由不得**过重量的600ppm(0.06%)降至不得**过重量的100ppm(0.01%)。
铅含量限值(总铅含量占重量的比重)
儿童产品中,非可触及成分除外
不**过600ppm(0.06%),法规颁布日期180天后起(2009年2月10日)
不**过300ppm(0.03%),法规颁布日期1年后起(2009年8月14日)
不**过100ppm(0.01%),法规颁布日期3年后起(2011年8月14日)
儿童产品和玩具所涂含铅油漆
不**过90ppm(0.009%),法规颁布日期1年后(2009年8月14日)
2.针对某些儿童产品的强制第三方测试要求:
法规生效90天后起(2008年11月12日),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和自有品牌商必须
—-将产品送交有资格的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测试
—-出具证书,证明产品符合适用的标准或法规
—-具体要强制的产品信息、测试机构要求和时间要求,请关注EBO相关的技术文件更新
3.儿童产品可追溯标签的要求
法规生效1年后起(2009年8月14日),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必须在其产品及相关包装上加贴性清晰醒目的标志,使消费者可以辨别和确定制造商的名称、生产日期和产地,以及其他相关生产信息,从而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除非该产品符合该法规或标准适用的安全要求或标准,严禁消费品广告或所述产品的标签及包装包含消费品安全法规或自愿性消费品安全标准方面的指称信息。
4.禁止销售某些含有邻苯二甲酸盐的产品
法规生效180天后起(2009年2月10日),任何人提供以下产品属违法行为
—-生产和销售任何含有浓度**0.1%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的儿童玩具或儿童保育物品均为违法行为
—-在一个过渡期内禁止生产或销售含有浓度**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的可被放入口中的儿童玩具或儿童保育物品
—-在此期间,消费品安全**被要求组织研究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这项规定,或者在未来限制其它邻苯二甲酸盐或邻苯二甲酸盐替代品。
2012年11月7日,美国消费品安全**(CPSC)在官方公报FR上发布了婴儿摇篮的较终规则(编号为16 CFR 1223),较终规则采用了ASTM F 2088-12a(其对ASTM F 2088-12a的采用有两处修改),并于2013年5月7日生效。其与ASTM F 2088-12a的两处不同为:
(1)不需符合ASTM F 2088-12a的8.3.1 的要求,而替换为:有可调节座位椅背(可调节**过50度)应含有以下的警告语:Keep swing seat fully reclined until child is at least 4 months old AND can hold up head without help;Young infants have limited head and neck control;If seat is too upright, infant’s head can drop forward, compress the airway, and result in DEATH.。
补充了以下的警告语:To prevent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from infants falling or being strangled in straps;Always secure infant in the restraint system provided; Never leave infant unattended in swing;Discontinue use of swing when infant attempts to climb out。
移动摇篮应有以下警告语:Always place swing on floor. Never use on any elevated surface。
(2)玩具电话附件的强度的测试方法亦有所不同。[2]
产品要求
必须由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测试CPSIA的要求,截至目前,需要单元测试。这意味着必须在整个测试一个产品的每一个模型或样式。对于小公司来说,单元测试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 不仅不会破坏测试一个项目,从一个潜在的小库存,测试也是昂贵的,如果企业没有销售,以抵消成本。
一些小企业目前信访消费品安全**,以允许组件测试,这将使他们之前,他们使用几种产品,因此节省了一些钱和测试时间,测试其输入材料一次。消费品安全**较近公布的棉花,羊毛,木材,和其他未经处理的,完全的物质不需要铅测试,只要他们是未经处理的。
针对婴幼儿秋千的新安全标准
近日消费者产品安全**(CPSC)发布了针对婴幼儿秋千的新安全标准。此次发布的新标准,将收录于16 CFR *1223部分(目前还为空),要求婴幼儿秋千符合ASTM F2088-12a-关于婴幼儿秋千的消费者安全规范修订版。关于修改的细节,参见16 CFR1223.2(b)(较终条例的*11页)。
婴幼儿秋千的标准定义包括了符合下述定义的摇篮秋千和电动摇椅:
· 婴幼儿秋千——带有支架和动力装置的固定部件,使婴幼儿可以使用坐姿进行摇摆。婴幼儿秋千的使用者包含从出生到儿童时期的婴幼儿,此类产品须支持这一阶段的儿童正常使用。
· 摇篮秋千——一种可供儿童平躺着摇摆的秋千
· 电动摇椅——一种低姿态的,动作小而有力的摇椅,可以远距离运动至6英尺,或者在摇椅的任意移动范围里,移动幅度小于座椅底部和支持面(地面)之间的距离。
此条例将于2013年5月7日生效,自该日期开始生产的产品都须符合此条例。